法律對個人借貸的規定條件
一、 個人借貸有四條相應的規定,這些規定作為個人借貸的約束條件,很大程度上給予借貸人一定的制約性。
市場經濟想要保持生機就需要一定的金融自由,特別是對民間借貸,隨著經濟發展的加快,民間借貸日益繁榮,那么法律對個人借貸有哪些規定呢?請看下文的介紹:
(一)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,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,可以適當高于生活借貸利率。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數),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。
(二)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,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,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,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,借款人仍不償還,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予以準許,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。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催告情節的,以起訴日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。
(三)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,又不能證明的,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;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,又不能證明的,可參照上述第2項計息。
(四)公民之間的借貸,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,不予保護;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,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算。
二、如何處理個人借貸糾紛?
法律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,個人在借貸過程中都會產生一些債權債務糾紛,那么如何處理個人借貸糾紛呢?本文將為您詳細解釋:
(一)公民之間的借貸,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,一般按約定處理;沒有約定的,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,借款人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;暫時無力返還的,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。
(二)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,或以合法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內容的,比如賭博等,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。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,可按照《民法通則》以及《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的規定予以制裁。
(三)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,應認定為無效。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,只返還本金;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,除返還本金外,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。
(四)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。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。但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無效:
1、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;
2、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;
3、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。